刑事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和活动。因此,行使刑事司法权的机关都可以成为司法适用的主体。作为刑事立法与犯罪事实的连接活动,刑事司法的核心应当是
1诱惑侦查,亦称为警察圈套、犯罪挑唆,其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诱惑侦查是指国家追诉机关以隐性或乔装侦查手法,利用诱饵者唆使相对人实施犯罪并借此予以逮捕、追诉
2所谓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是指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艾滋病人、残疾人等实施或参与的毒品犯罪。自20世纪初以来,我国开始大量出现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并呈逐年上升的趋
4我国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最高为死刑的法定刑,是否应当规定为死刑,是立法正当性的问题,上文已有过论述。但是,在立法规定有死刑时,如何适用死刑,则是司法适用
5毒品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在30年来的司法适用中,一直有着从严、从重的倾向,如司法实践中普遍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确定为进入交易环节,把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确定为起运说。这
6[1][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386页。 [2]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0—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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