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防止和减少耳毒性反应,疗程中应密切观察耳鸣、眩晕等早期症状的出现,并根据患者的肾功能调整给药方案,有条件时应定期监测血药浓度,包括血药峰浓度(静滴完后15~30分钟,肌注后1小时,肾功能衰竭者肌注后2~2.5小时)和谷浓度(下次给药前),据以调整用量。应避免与利尿剂或其他耳毒性药物合用,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天;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时应定期作电测听及前庭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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