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进行时还是《凡尔赛和约》缔结之后,毒品问题在世界各地一直都非常猖獗,而且发展迅猛。有鉴于此,鸦片顾问委员会感到必须制订更加具体的协议以限制鸦片的生产、贩运和消费,于是建议召开远东鸦片会议和国际禁毒会议,前者由远东国家派代表参加,后者乃是国际联盟成员国与会。这两次会议后来被称为“国际鸦片会议”(The International Opium Conference)。

关于远东鸦片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于1924年11月3日召开,到1925年2月11日结束,主要讨论了《海牙禁烟公约》签订以来的远东鸦片流毒问题,最后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内容是:远东鸦片的生产、运输、零售应由政府实行专卖管理;零售鸦片烟店、烟馆应有数目限制,不得售于未成年人;无论在任何领地(殖民地、租借地和租界)内为供应吸食而输入的鸦片不得转运出口;各缔约国应尽力推广拒毒教育,编印禁毒书刊,劝诫人民远离毒品;各缔约国应互相合作,交换关于鸦片及其他麻醉品非法贩运的消息和情报。(14)

关于世界毒品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于1924年11月17日开始举行,历时90天,于1925年2月19日结束,最后签订了《日内瓦鸦片公约》。此次参加会议的有41个国家的代表,主要讨论如何贯彻《海牙禁烟公约》,即如何限制和管理麻醉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问题。会议认为:非采取比《海牙禁烟公约》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不能有效制止毒品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蔓延。此次会议美国因自己的提案被搁置而中途退出,苏联则认为此类会议徒劳无益,拒绝参加。中国代表亦因各列强拒绝在远东殖民地、租借地和租界实行有效的禁毒方案而中途退出,表示抗议。尽管美国、苏联和中国三个大国没有出席或中途退出,大会仍继续进行。《日内瓦鸦片公约》严格规定了麻醉品实行出入口执照制度和报告制度,借以控制麻醉品的生产和销售。

另外,日内瓦会议决定设立专门负责毒品问题的中心署(The Central Board),由8人组成,规定其委员不得担任本国政府职务,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主要职责是监督麻醉品的国际贸易,可以提请国联秘书长质询麻醉品走私的国家政策及其行为,并将问答公布于国际社会。这个机构被称为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日内瓦鸦片公约》对于麻醉品生产和贩运的限制规定比《海牙禁烟公约》更具体、更严密,要求缔约国必须履行义务,必须执行进出口特许证制度,必须按时汇报麻醉品的生产量,必须遵守日内瓦公约的所有条款。“所以补《海牙禁烟公约》之不足也。”尽管这个松散的国际组织对于非法生产、贩运毒品不能有效制裁,尤其是后来对于法西斯国家的毒品政策缺乏干涉能力,但对于世界毒品问题表示了共同谴责,使一切国家毒品政策的炮制者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对抗国际社会。

协议写在纸上挺像那么一回事,可实际并非如此。协议确实强调了国际走私这一主题,各签约国也同意对药用鸦片、吗啡和海洛因的生产、运输以及销售进行控制,并限制其使用,但是“控制”一词没有确切的定义,协议中模棱两可的字句要比明确的要求多得多,和1907年一样,各国政府都承认存在毒品问题,但都不愿意放弃鸦片带来的巨大利润。这次会议的重要作用更在于它为未来的国际立法绘出了一幅蓝图,同时从化学上定义了鸦片、吗啡的成分。

到1933年为止,加入或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有:澳斯太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士哥斯拉维启亚、母聚、丹麦、多米利根、埃及、艾斯多尼亚、芬兰、法国、德意志、英国、希腊、匈牙利、印度、意大利、日本、拉特维亚、卢森堡、摩洛哥、荷兰、纽西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瓦多尔、萨马利罗、暹罗、西班牙、苏丹、瑞士、南非洲联邦、乌拉圭、维里苏艾拉、巨哥斯拉维亚39个国家。

《日内瓦鸦片公约》虽然比《海牙禁烟公约》规定得更加细密,但有的规定仍然有些空泛,因此,有的成员国要求采用直接限制的办法,严格控制各国的麻醉品需求量。于是,国联第十次大会决定于1931年5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会议”。此次会议到会者有57个国家的代表,共同签订了一个新的条约。按照规定,签约各国应将其本国或领地内每年医药与科学研究的麻醉品需求量制作一份“估计书”,送呈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会同“鸦片及其他毒品顾问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以及巴黎国际卫生局联合组成一个监察机关,负责审查各国的估计书。该监察机关有权向已经提交估计书的国家索取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详细的说明材料。凡是不提交估计书的国家,则由该监察机关代为编制估计书。收到各国估计书后,该监察机关应负责编制一个总报告,每年11月1日以前提交国联秘书长,转呈国联委员会以及各缔约国家。

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在任何国家或领域(殖民地、租借地和租界——笔者注),于任何年度内,对于任何一种药品之制造,其数量不得超过下列各项数量之总数:甲、该国家或该领域对于该年度医药上及科学上所需药品之数量在估计书之限度以内者,其供制造药剂用之数量,而此等制剂之输出不须输出证,并不论其供国内消费或输出,均包括在内者。乙、该国家或该领域在估计书之限度以内对于该年度改制上所需用之数量,不论其系供国内消费或输出者。丙、该国家或该领域于该年度内依照本公约之规定,为履行输出定货所需药品之数量者。丁、该国家或该领域为保持该年度政府贮存品所需药品之数量,而与估计书规定之限度相等者。”(15)

该公约规定与1925年的《日内瓦禁烟公约》相辅而行,凡是超过5公斤以上的麻醉药品,均须得到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的证实,即证实该被输入国的麻醉药品需求量没有超过其估计书的估计量。如发现该国家或该领域的麻醉品输入量超过了估计书允准的估计量,则缔约各国有义务立即限制其麻醉品在一年时间内不得输入已经超过估计量的国家。各缔约国若发现某国不按国际公约履行其义务,有权要求国联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向违约国提出质问,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有权审察被质问国家的答复意见并将其公布于众。这些规定,应当说更加具体,也更加具有约束力。中国于1933年宣布加入该公约。

本公约截至1933年,已加入或批准者为:德意志、比利时、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古巴、埃及、西班牙、爱尔兰、美国、法国、英国、危地马拉、印度、意大利、里苏安尼亚、墨西哥、摩洛哥、波斯、波兰、葡萄牙、多米利亚、罗马尼亚、瑞典、瑞士、巨哥斯拉维夫、乌拉圭、丹麦、巴西、保加利亚、匈牙利、尼加拉瓜、秘鲁、沙维多尔、苏丹、中国、土耳其、海地38个国家。

从上述事实可知,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都派代表参加了1910年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国际禁烟会议,都参加了荷兰海牙的三次国际鸦片会议,也都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三次鸦片会议;中国代表、日本代表于1914年都在《海牙禁烟公约》上签了字,于1920年在《凡尔赛和约》署了名,又在1925年和1933年分别成为《日内瓦禁烟公约》《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与日本的代表都是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的委员。因此,中国与日本两国政府必须承担其共同禁止毒品的责任和义务。而事实则是,签订禁毒公约是一回事,履行国际禁毒公约又是一回事。日本侵略者出尔反尔,不仅强行向中国非法输入大量毒品,既谋其财,又害其命,而且任意曲解、肆意践踏国际公约,干尽伤天害理的勾当!国际禁烟禁毒公约在日本侵略者手中成为一张毫无约束力的废纸。

1936年,为了对付毒品走私中的犯罪问题,“制止危险药品非法贩运会议”(The Conference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Illicit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召开。会上,与会国讨论了侦查方法和对麻醉品犯罪的惩罚措施。但这只不过是浪费口水,因为仅仅声明禁止是没有效力的。30年代末期,国联顾问委员会开始调查对毒品生产的限制,但进展缓慢。

总之,到1939年,已经有大量的对鸦片及其衍生物进行控制的国际立法,但大部分没有真正产生效力。它们之所以不能发挥作用的最大障碍是有关各国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了使各方势力都能够接受,解决方案往往会一改再改,直至基本无效。毒品生产国要保护自己的岁入,其他国家也从鸦片输入的关税中分取了不少利润。尽管如此,这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对于毒品生产、贩运和销售的基本态度,标志着人类正义立法已经形成。任何敢于公开藐视国际禁毒条约的行为,都是人类的公敌,必将受到正义法庭的审判和清算。

30年代,国联委员会逐渐开始发挥作用。1935年,印度的罂粟种植已比10年前减少了十分之九,尽管当时政府还拥有鸦片山庄,鸦片还是主要的税源。1936年,中国禁毒运动如火如荼展开,罂粟产地大幅度缩小,鸦片产量急剧减少,吸食者纷纷解除了毒瘾。鸦片的末日似乎已经来临,各个国家的公众对于毒品生产、贩运和销售表达了极端厌恶的态度。

但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赞同控制毒品。在反对控制毒品的国家中,日本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对国际公约的蔑视。在中国,哪里有日本的商务和领事馆,哪里就有鸦片、吗啡和海洛因。参加日内瓦国际会议的中国代表试图用电影胶片提醒顾问委员会关注这一问题,但是中国代表提供的电影胶片在国际合作的名义下被禁止播放。中国拍摄的电影胶片中,详细介绍了在汉口日租界的鸦片提炼厂,日本继续在它的占领地上鼓励使用鸦片。“它还把鸦片走私活动作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一种形式秘密地进行鼓动,甚至予以资助。在后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继续卷入鸦片问题。日本占领区(例如香港)的行政官员们和黑社会头目以及战争投机商沆瀣一气,用鸦片就可以贿赂到行政官员们合作。”(16)

那么具体说来,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占领区实施了哪些毒化方针和政策?日本的毒化政策给中国沦陷区人民造成了多大经济损失和生命代价?日本人究竟践踏了国际公约的哪些条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以下各章中分别加以阐述。在中国由于台湾最早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下一章我们先从台湾的毒品问题研究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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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宏斌:《中国鸦片源流考》,《河南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2) 王宏斌:《鸦片史事考》,《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

(3) 上海市文史馆编:《旧上海的烟赌娼》,上海:百家出版社,1988年,第196页。

(4) 上海市文史馆编:《旧上海的烟赌娼》,上海:百家出版社,1988年,第198页。

(5) 上海市文史馆编:《旧上海的烟赌娼》,上海:百家出版社,1988年,第197、198页。

(6) 上海市文史馆编:《旧上海的烟赌娼》,上海:百家出版社,1988年,第197、198页。

(7) [美]弗雷达阿德勒等著,廖斌等译:《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231页。

(8) 王宏斌:《禁毒史鉴》,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258页。

(9) “庚子赔款”是指《辛丑条约》规定的中国赔款,因庚子年(1900)的义和团运动而得名。1909年,美国宣布减免中国对美国的大部分赔款,并将所得赔款改为中国留美学生的教育经费。随后,英国、法国、日本也相继效仿。

(10) 王宏斌:《禁毒史鉴》,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286~292页。

(11) 第十四条所指各物是,鸦片、含有千分之二吗啡的药品、千分之一以上的高根药品、海洛因及其他新从吗啡、高根提取的物品,具有同一之害人之结果者。参见书后附录一《海牙禁烟公约》。

(12) 王宏斌:《禁毒史鉴》,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343~348页。

(13) 罗运炎:《毒品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11页。

(14) 详见附录:1925年2月11日《日内瓦禁烟协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15) 详见附录一,1931年7月13日《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

(16) [美]马丁·布思(Martin Booth)著,任华梨译:《鸦片史》(Opium:A History),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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