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监测糖尿病病情变化

A级者与一般孕妇相同,28周前每月1次,28~36周每2周1次,36周后每周1次。B级以上者,28周前每2周查1次,28周后每周1次。如需终止妊娠,应先1周入院观察。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 空腹血糖、餐后2小时血糖、HbA1c、尿糖、尿酮、血酮、血压、尿蛋白、眼底和心电图等;
  2. 胎动、胎心和子宫增长情况;
  3. 血和尿雌三醇;
  4. 36周后可经羊水检查卵磷脂/鞘磷脂以了解胎儿肺的成熟程度;
  5. 缩宫素应激试验:可观察胎儿对宫缩的耐受力;
  6. 产科B超,监测胎儿发育情况,早期排查先天性畸形。

妊娠第35周起接受分娩期特殊处理

糖尿病合并妊娠者,在妊娠36周以前早产儿死亡率较高,36周后新生儿死亡率逐渐下降。但36周以后死胎发生率明显增加,38周后急剧上升,故选择适宜的分娩时间较为重要。一般应在妊娠35周左右住院待产。如果尿雌三醇无下降,缩宫素应激试验阴性,即使鞘磷脂/卵磷脂已达到2,仍可维持妊娠,尽可能延缓到36周后分娩。如果缩宫素试验阳性,雌三醇下降达50%左右,卵磷脂/鞘磷脂达到2则应立即引产。卵磷脂/鞘磷脂<2,除非缩宫素应激试验明显阳性,雌三醇迅速下降,否则不考虑终止妊娠。

如果无条件监测上述指标,可根据White分级来决定分娩时间:A级不伴其他并发症者于39周开始引产,不宜妊娠过期,有并发症者适当提前引产;B~D级者应于36~37周时引产,B级者不应在38周后分娩,D级者应于37周左右分娩;F级及R级者更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妊娠糖尿病存在产科并发症风险时考虑剖宫产

剖宫产的指征是:①骨盆比例失调,相对性头盆不称和胎位不正;②明显的巨大胎儿;③前置胎盘;④以往有剖宫产史;⑤引产不成功尤其是病情较重者优先考虑剖宫产。产程长和进展不顺利者应及时采取剖宫产。

围生期注意事项

  1. 在剖宫产前3小时应停止单独使用胰岛素,以免胎儿出生后发生低血糖。
  2. 血糖宜控制在接近正常水平,代谢紊乱基本纠正,尿酮体阴性,无低血钾和失水征。血糖控制不满意者,胎儿偏大或羊水过多,应作羊膜腔穿刺,取羊水了解胎儿肺成熟度,并注入地塞米松10mg,促进肺成熟。
  3. 在妊娠糖尿病管理中,检测母亲尿糖是无效的。
  4. 分娩时间过长,血糖波动较大,可静脉补充葡萄糖,按4~6g糖加1U胰岛素比例补液,勿使随机血糖低于5.5mmol/L (100mg/dl)。
  5. 分娩后因胎盘激素下降,故产后24小时内胰岛素用量减为原用量的1/2,第2天后为原用量的2/3。3~6周后应根据血糖值再调整胰岛素用量。
  6. 胎儿生出后不论体重大小都应按早产儿处理,应注意低血糖和ARDS等。为防止低血糖,应在产后20分钟开始定期喂50%葡萄糖。
  7. 提倡母乳喂养,哺乳期母亲不应口服降糖药,而应用胰岛素控制血糖。
  8. 因为妊娠糖尿病患者再次妊娠时,其糖尿病很容易复发,所以应提倡避孕(对激素类避孕药的使用没有太多限制)。
  9. 吸烟能增加胎盘早剥的危险性;超重能增加先兆子痫和剖宫产。吸烟和超重与早产和死胎有关,这是目前可改变的重要的妊娠并发症和不利妊娠结果的危险因素。因此妊娠妇女应戒烟,保持适当的体重。

产后追踪

母亲血糖状态的重新分类应至少在分娩6周后进行,诊断仍按ADA有关糖尿病的诊断标准。绝大多数妊娠糖尿病孕妇于产后6周空腹血糖或OGTT恢复正常,再次妊娠时,妊娠糖尿病复发率为50%。大约25%~70%的妊娠糖尿病妇女,在分娩以后16~25年内可能发生糖尿病。因此,如果产后血糖水平正常,应每3年监测1次血糖水平;产后有空腹血糖异常(IFG)和(或)IGT者应每年做一次检查,以筛查是否患有糖尿病,并且应接受严格的饮食治疗和个体化运动治疗。过去,有妊娠糖尿病史的所有患者均应改变生活方式以降低胰岛素抵抗,包括通过饮食治疗和运动来维持正常体重。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可加重胰岛素抵抗的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和烟酸等)。如果患者有高血糖的症状,应及时就诊。对其教育还应包括计划生育。只要低剂量雌-孕激素口服避孕药无禁忌证,可以在有妊娠糖尿病史的妇女中使用。

产后避孕与再次妊娠

因为口服降糖药物可能对胎儿发育造成影响,产后2型糖尿病妇女在口服降糖药期间不宜再次怀孕。一般服用避孕药3个月以上会影响糖代谢和胰岛素的敏感性,长期服用避孕药的非糖尿病女性(尤其是有糖尿病家族史者),建议每半年做1次空腹和餐后血糖检查。已患糖尿病者需积极治疗,使用避孕药者血糖升高可能更明显,需要增加降糖药物剂量。合并心血管疾病者服用避孕药1年后,可引起血压上升,加重心肌梗死发病风险。避孕药亦升高血浆胆固醇及其脂蛋白,诱发或加重胆石症和胆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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