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 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