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以前美国并没有相关的法令来限制被告的治疗时间,这与我国目前的现状相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定“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不能无限期的治疗,在合理的时间内必须有一个成功治疗的前景” 。尽管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受审能力鉴定机会较少,但受审能力作为诉讼能力的一部分,逐步受到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被告首先接受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然后再接受受审能力鉴定,大部分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被告安排在各级公安局的安康医院接受长期治疗,迄今仍无机构设置受审能力的恢复训练项目。这个标准也只能粗略检测受审能力恢复情况,依照严格的临床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