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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节 放射防护的标准与原则

为了保障周围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以及从事核医学工作人员、患者和周围公众的健康,对于核医学中放射性核素的应用,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各国制定了各种放射防护法规及标准。我国从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及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多种法规及标准,用以规范放射防护。放射防护应按照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法规标准进行。2 .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mSv ,其他任何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mSv 。 ......

——《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书名:《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栏目: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 第一篇 物 理 篇 > 第四章 核医学放射防护
作者:王铁
参编:李亚明,陈英茂,杨志,耿建华,王铁
页码:42-4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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