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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风险管理

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原湖北省教育厅颁布的《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中小学校校长是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牵头制订校园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并与校园内食品经营店、学生食堂负责人、班主任分别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校园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管,定期检查产品质量。组织本校师生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到位而 ......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 手册》
书名:《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 手册》
栏目: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 手册 > 第七章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作者:张晋 余学敏 高忠明
参编:张世俊,杨跃,姜贵君,吕桂阳,朱建如
页码:195-20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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