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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原则

1 ﹒对机体不应引起急、慢性中毒,也不引起潜在的远期效应。对无阈的致癌物质应根据现有的可能条件,尽量降低终身暴露后引起的肿瘤超死亡率。制订环境卫生标准,应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已有的环境卫生限值,特别是制订限值时所选用的关键健康效应终点、剂量‐反应曲线和由此确定的“安全剂量”,然后结合本国的环境浓度和人群暴露情况,作出暴露评价,确定我国人群通过环境介质摄入该物质的比例。最后,提出我国的环境卫生标准,既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又可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

——《环境卫生学》
书名:《环境卫生学》
栏目:环境卫生学 > 上篇 环境卫生学基本理论 > 第十章 环境卫生标准的研究和制订 > 第二节 制订原则和资料来源
作者:陈学敏
参编:吴德生,陈秉衡,王爱国,刘开泰,刘扬
页码:235-2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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