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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一节 监督内容与要求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进口的每批产品。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监督检查放射防护器材生产企业时应查验“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报告单”。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是否具备卫生部认证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进口放射防 ......

——《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书名:《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栏目: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作者:赵同刚
参编:
页码:40-4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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