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6年全国弱视斜视防治组定义为:凡眼部无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小于等于0.8 ,且不能矫正者为弱视。这种弱视是斜视的后果,是继发的,功能性的,因此早期适当干预,弱视眼的视力容易提高,但也有少数顽固者,虽经长期干预,视力改善不多。主要由于两眼屈光参差较大,在两眼黄斑形成的物象清晰度不同或大小形状差别太大,融合比较困难,大脑视中枢只能抑制来自屈光度数较大的眼的物象,时间久了自然发生弱视。注:1996年4月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