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协议”,并为大陆法系所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合意”,并作为债的关系发生的方式之一。针对契约法的正当化和契约的效力依据问题,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与经济学派”所提出的“效率性思想”,又称为“财富最大化理论”,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对契约法的正当化加以阐释,认为契约的作用在于将资源分配到最大发挥其作用的人手里,进而实现资源运用的最大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