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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一、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24-2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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