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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性原则与生命支持措施的停止

当未能达到医疗目的可视为医学治疗无效。生存时间和质量是用于判断医疗行为无效性的主要指标,亦是决定心肺复苏是否成功的因素。心肺复苏的无效性包括存活率低和复苏后生命质量低两方面的含义。无论病人或其代理人是否提出要求,医师都没有给予病人无效性治疗的义务。此时,应该告诉病人的代理者或亲属不再进行心肺复苏的决定,而不是让其选择是否进行心肺复苏。则此时决定中止生命支持的处理是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为缺乏做决定能力的病人做决定后,终止病人之生命支持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此时给予的治疗是用来减少疼痛、气促、谵妄、抽搐及其他终 ......

——《现代心肺复苏学》
书名:《现代心肺复苏学》
栏目:现代心肺复苏学 > 第一篇 概论 > 第四章 心肺复苏的伦理学问题
作者:何庆
参编:
页码:51-5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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