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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验

校验工作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医疗机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校验工作。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但由于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02年到期,2003年5月时已不能正常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属于非法行医。故超出其注册的诊疗范围,且麻醉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法律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14-1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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