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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七、治疗

不宜妊娠者应在孕12周前行人工流产(局麻下吸宫)。但妊娠超过12周,终止妊娠的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和分娩,可密切监护下度过妊娠与分娩。发生顽固性心力衰竭者,应行剖宫取胎术。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预防上呼吸道感染.治疗心律失常、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心力衰竭治疗:与未孕者基本相同。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一般不主张在孕期手术,尽可能在幼年、孕前或分娩后再行心脏手术。 ......

——《援疆实用妇产科手册》
书名:《援疆实用妇产科手册》
栏目:援疆实用妇产科手册 > 第六章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 第一节 心血管系统疾病
作者:阴赪宏 丁 新
参编:阴赪宏,曾学敏,陈蔚,丁新,樊蓓
页码:91-9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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