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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节  化妆品行政管理手段的比较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化妆品的行政管理手段如表6 - 3所示。其中,对于产品的准入制度,除欧盟、东盟等未对化妆品进行分类外,多数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了备案制和审批制并行的管理手段,例如中国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日本的医药部外品、韩国的机能性化妆品等均需要进行上市前的许可、审批或类似审查。对于一般化妆品,多数采取的是备案制,但往往要求产品责任人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产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进行跟踪和报告,或者要求生产销售企业对产品信息资料( PIF )进行留存和实时更新,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

——《全球化妆品技术法规比对》
书名:《全球化妆品技术法规比对》
栏目:全球化妆品技术法规比对 > 第六章 化妆品行政管理措施
作者:王钢力 张庆生
参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董树芬,邢书霞,苏哲,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页码:121-12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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