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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 ×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 ×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且,病理性醉酒者的危害行为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即病理性醉酒者在客观上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却缺乏犯罪的主体要件及其基础上的犯罪主观要件。而其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时,因其已丧失责任能力,更谈不上具有以责任能力为基础的犯罪主观罪过,而此时其实质上是在病理机制影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情形,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书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栏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篇 > 第二篇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基础 > 第二章 相关法学基础知识 > 第三节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贾福军 郭光全 蔡伟雄
参编:聂立泽,李学武,全东明,李刚,李学武
页码:216-22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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