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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殖毒性试验

按照我国《药理毒理指导原则》的要求生殖毒性试验包括一般生殖毒性试验、致畸敏感期试验和围生期试验。一般生殖毒性试验是研究药物对整个生殖过程的影响,如性周期、性腺功能、交配、受孕、胚胎发育等。一、二类新药应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另外计划生育用药、保胎药、催乳药,与生殖、妊娠有关的药物也应进行生殖试验。在长期毒性或急性毒性试验中发现药物对生殖系统有影响时,在致突变试验中显示阳性结果时也应进行生殖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是在动物生殖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给予受试物,三段生殖试验中有很多的必然联系,试验观察也有许多的交叉,因此 ......

——《新药研究与评价概论》
书名:《新药研究与评价概论》
栏目:新药研究与评价概论 > 第八章 特殊毒性评价
作者:李晓辉 杜冠华
参编:陈建国,张海港,石京山,刘克辛,汤立达
页码:165-16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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