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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学证据证明的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客体,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也称待证事实或证明客体,在英美法中称之为系争事实。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活动终点,是证明活动的标的和归缩。从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要件事实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明对象作为证明活动中首要确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以下特点:1 .是独立存在于证明活动中的客观事实。证明的对象是发生于证明活动之前的客观事实,这一事实是引起证明活动的诱因,但它不会因引发或不引发证明活动而消失,在存在形式上具有独立性和客观实在性。所以,无须证明的事实,就不能成为证明的对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二篇 医学证据学导论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64-6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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