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由国家保健部和各加盟共和国保健部下设的卫生防疫总局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设立在地方及市区的各级卫生防疫站在行政上隶属于卫生行政机关,但在监督职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由卫生防疫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卫生监督,负责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以及企业的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技术措施的实施。原各级卫生防疫站改为卫生防疫中心,由联邦卫生防疫委员会直接领导,全面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工作。虽然各国国情和体制不同,卫生立法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似,但正是依靠各自不断完备的监督体系,尽可能做到“独善其身”,在保障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