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防护等设施。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