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某在某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不慎遗失,张某认为病历的所有权应当归其所有,医院将其病历丢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但是,病历虽然是患者的医疗资料,但同时属于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档案,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病历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患者,同时患者也不能对病历享有人身权益。所以,即便医院丢失了患者的病历,但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患者就病历所有权、其他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