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进行试点,此后卫生部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1998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了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并成为第68个成员国。199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成立以后,组建了专业技术机构— —国家药品再评价中心(CDR),使得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随后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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