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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4﹒菌数报告规则

宜选取细菌、酵母菌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真菌平均菌落数30~100之间的稀释级,作为菌数报告(取两位有效数字)的依据。当仅有1个稀释级的菌落数符合上述规定,以该级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的值报告菌数。若比值不大于2以两稀释级的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的均值报告菌数。当出现比值大于5时或高稀释级的菌落数大于和等于低稀释级的菌落数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再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方法的重新验证。表12‐11细菌数报告规则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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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物检定》
书名:《药品生物检定》
栏目:药品生物检定 > 第十二章 药品的热原与微生物检查 > 12﹒4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 12﹒4﹒2 细菌、真菌及酵母菌计数
作者:周海钧
参编:周海钧,程夷,唐元泰,童炳润,饶春明
页码:487
版本:1
出版时间: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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