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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物的药品。放射性药品与其他特殊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α、β和γ射线。我国临床核医学使用放射性药品进行诊断和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时放射性药品的供应全部依赖从国外进口,20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研制放射性药品,国家科委、卫生部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筹建了放射性药品质量检验机构。这样国家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实行了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不仅进一步保证了放射性药品的质量,保障了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且促进了我国核医学科和医用放射性核素的发展。生物检查(要求无菌、无热原、进行生物特殊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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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学》
书名:《医院药事管理学》
栏目:医院药事管理学 > 第5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作者:李德爱 郭荣珍
参编:胡义瑛,周大勇,吕宏宇,张恒,鲍玉琳
页码:31-32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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