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淡黄色澄明液体。本品的主要剂量限制性毒性为延迟性腹泻和中性粒细胞减少。用药24小时后出现的腹泻均应视为延迟性腹泻,一旦出现第一次水样便或腹部异常肠蠕动,应立即开始口服洛哌丁胺,首剂4mg,以后2mg,每2小时一次,至少12小时,直到末次水样便后继续用药12小时,最长用药时间不超过48小时。若48小时后仍有腹泻,应开始预防性口服广谱抗生素(喹诺酮类)7天,并换用其他止泻治疗。本品与神经肌肉阻滞剂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可忽视,具有抗胆碱酯酶的活性,凡具有抗胆碱酯酶的活性药物可延长琥珀胆碱的神经肌肉阻滞作用,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剂可能被拮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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