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3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在完成个例报表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向报告单位反馈报表评价意见,其内容包括:收到病例报告数量确认,表格项目填写总体情况,关联性评价结果以及个别报表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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