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办者或生产商将其现有方法修订为已实施的经Q4B评价的药典方法时(参见本附录第2.1节),任何修订的告知、变更和(或)已批准的方法均应与当地已建立的简要变更管理程序相一致。基于上述推荐,并结合附录相关规定,本附录第2.1节所提及的药典文本可互换使用。对于欧盟,欧洲药典的各论具有强制性。基于上述互换使用的声明,按照本附录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欧洲药典2.9.40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管理当局可以接受在上市许可申请、再注册或变更申请中引用附录第2.1节所述其他药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