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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发达国家GLP的发展及相互承认协议

由于美国GLP的实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加拿大等国相继在20世纪80年代初分别实施了本国的GLP。至今为止澳大利亚、丹麦、意大利、西班牙、韩国、挪威、荷兰、新西兰、瑞典、比利时、捷克、芬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葡萄牙、斯洛伐克等20多个国家相继实施了GLP。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GLP已成为国际上新药安全性实验研究共同遵循的法规。凡在国际公认的GLP实验室实施的安全性实验,加上采用ICH国际协调一致的指导原则,其数据具有通用性。协议的范围包括药品、兽药、农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新化学物质及已有化学物质、植物保护剂、生物技术药物。加速全球统一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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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书名:《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栏目: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 第四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Chapter4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s of non‐clinical study of drugs(GLP) > 第一节 概 述
作者:王军志
参编:
页码:52-5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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