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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GLP要求的责任体系

药品GLP工作人员主要由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QAU人员、实验操作人员四部分组成,采取分工负责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QAU人员。对委托实验室工作质量评价的监督对于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存在的委托业务情况,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要求:一种情况是被委托单位有职能完备的质量保证部门,已经在按GLP进行非临床研究。同时,委托方应该检查被委托单位质量保证部门的工作程序,对此程序是否能使被委托单位的研究遵守GLP作出判断。另一种情况是被委托单位没有质量保证部门,也不能保证遵守GLP的其他条款。保证实验室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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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书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栏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 第二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三节 药品GLP 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系统
作者:宋丽丽 岳淑梅
参编:孙建勋,于培明,王海燕,杨浩,赵同双
页码:54-5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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