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发布以前,药品的抽样检验结果是判别药品质量的唯一法定依据。然而一系列临床事故的发生使美国FDA对那些严重的药品投诉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结果表明,多数事故是由于药品生产中的交叉污染所致。美国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要符合美国GMP要求。199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成立后,吸取WHO、美国FDA、欧盟、日本等实施GMP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实施药品GMP的实际情况,对药品GMP进行重新修订,1998年12月完成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版)及其附件,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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