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上市后评价法规体现在“药品管理法”第24条和第25条中的两句话“对已经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消其批准文号。从历史上看,中国药品上市后的评价工作的开展体现在4个方面。中国1988年在北京、上海等10个医疗单位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1989年成立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1998年加入了WHO国际药品监察合作计划。目前药品上市后的评价工作没有统一管理,部门分散,并且有相当部分的工作是企业行为和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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