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994年,大多数苯二氮类(benzodiazepines)物质已经被列入了1971年协定的附表Ⅳ中,在1994年的第29次会议上,专家委员会建议将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重新审定列入附表Ⅲ中,并建议对阿普唑仑(alprazolam)和地西泮(安定,diazepam)进行预审。在此基础上,建议在1998的会议上先对几个代表性的药物进行预审,如阿普唑仑、溴西泮(bro‐mazepam),甲胺二氮(chlordiazepoxide)、地西泮、替马西泮(temazepam)。某些苯二氮类,如阿普唑仑和三唑仑(triazolam),可能比其它物质的副作用要强,但是,现有资料并不能足以决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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