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防和治疗肿瘤放疗或化疗后引起的白细胞减少症。放、化疗停止24~48小时后方可使用本品,用1ml注射用水溶解本品(切勿剧烈振荡),在腹部、大腿外侧或上臂三角肌处进行皮下注射(注射后局部皮肤应隆起约1cm2,以便药物缓慢吸收),每日3~10 μ g/kg,持续5~7天,根据白细胞回升速度和水平,确定维持量。每日3 μ g/kg,皮下注射,需2~4天才观察到白细胞增高的最初效应,以后调节剂量使白细胞计数维持在所期望水平,通常< 10 000/μ l。本品不应与抗肿瘤放、化疗药同时使用,应停药至少24小时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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