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建立临床用药的干预与评价体制,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特别是药物临床安全性管理涉及药物使用的全过程,与多种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