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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于严重程度的ADR 分类法

按WHO提供的药品不良反应分级标准,将药品不良反应根据其程度又可分为Ⅰ、Ⅱ、Ⅲ、Ⅳ级。级:患者反应症状明显,有各器官病理改变或检验异常,被迫撤药并作特殊处理,对患者康复已产生直接影响,或不良反应持续7日以上者。重度:主要指重要器官(心、肝、脾、肺、肾、脑、脊髓)脏器的损害,致残、致畸、致癌,危及生命,可引起后遗症的药品不良反应,门诊患者须住院,住院患者须延长住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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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理论与实践》
书名:《临床药学理论与实践》
栏目:临床药学理论与实践 > 第一部分 理论篇 > 第六章 药物不良反应 > 第二节 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作者:蔡卫民 吕迁洲
参编:吴永佩,李宏建,王育琴,张幸国,屈建
页码:129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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