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及卫生部2007年制定的《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全面了解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负有向当地卫生局及妇幼保健院履行孕产妇死亡报告、接受核实调查、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责任。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生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主管医生须及时填写《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死亡医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