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目前,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某事承担举证责任改由对方就该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对方不能就此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