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1997 ]第52号)中明确规定,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作出诊断和处理。结合受照者受照部位皮肤的临床表现,可分别诊断为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诊断依据:主要依据人体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并参考外照射放射病的分型,按标准诊断。必须根据照射史、受照剂量(有个人剂量档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因素和疾病方能做出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