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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三、规  章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91-9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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