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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节 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要求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确立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指出我国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并对有关报告要求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 ﹒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报告发现的所有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附表14‐。报告主体收集的一般药品不良反应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ADR,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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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书名:《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栏目: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 第十四章 生物制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Chapter14 Adverse drug reaction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biologicals after marketing approval
作者:王军志
参编:
页码:240-241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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