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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Ⅳ期临床试验

期临床试验又称新药上市后的临床检测。对于第一、二类新药和《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某些第。本期的病例选择、疗效标准、不良反应检测、观察、记录和临床总结等与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基本相同,一般可不设立对照组。对于疗效的观察,应包括考察新药的远期疗效。观察例数:新药试生产期间的临床试验单位不得少于30个,病例数不得少于2000例。罕见或特殊病种,可说明具体情况,申请减少试验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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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学》
书名:《医院药事管理学》
栏目:医院药事管理学 > 第18章 新药临床研究与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 第4节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及技术要求
作者:李德爱 郭荣珍
参编:胡义瑛,周大勇,吕宏宇,张恒,鲍玉琳
页码:362-36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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