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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妊娠及哺乳期患者用药原则


1 .必须明确诊断和具有确切的用药指征。妊娠3 ~ 12周期间,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是胎儿被药物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的最敏感时期,故妊娠3个月内妇女的用药应特别慎重。中、晚期妊娠是指妊娠4个月至分娩期间,此期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对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且致畸的可能性减少,虽不致造成胎儿严重畸形,但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系统,如生殖系统、牙齿等仍有可能因药物受损。哺乳期需要绝对禁止使用的药物包括细胞毒性药物(如顺铂)及母体滥用的药物(如海洛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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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常见病用药》
书名:《急诊科常见病用药》
栏目:急诊科常见病用药 > 第二章 特殊人群的急诊用药 > 第二节 妊娠及哺乳期患者的急诊用药特点
作者:陈玉国 徐 峰
参编:马青变,唐子人,朱海燕,薛 丽,白郑海
页码:2
版本:1
出版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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