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文武,男,22岁,南京市居民。2001年12月4日,原告因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为阳性,到被告肝病中心进行治疗,被告对原告进行了HBV‐DNA检测,原告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数量为8410Copies/ml,被告医师先后三次给原告服用名为“转阴快特”的药品,药费3672元。根据被告广告中的承诺,被告应当对原告继续治疗使其慢性乙型肝炎五项指标全部转为阴性,而事实上被告的治疗并没有达到广告所承诺的效果,被告利用广告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原告在被告处的治疗费用。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医院退还熊文武医疗费3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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