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进行试点,此后卫生部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199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成立以后,组建了专业技术机构‐国家药品再评价中心(CDR),使得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颁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我国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尽管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是药物警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对药物安全性的监测工作远不止于此,而是应该在新药开发早期就制定完整的一套风险管理计划和药物警戒措施,并伴随在药物的整个生命周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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