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悬剂:2%。通常疗程为:真菌性口腔炎10日,皮肤、毛发真菌病1~2个月,全身白色念珠菌病1~2个月,甲癣和黏膜皮肤白色念珠菌病6~12个月。1 ﹒密切注意用药期间肝损害症状,如出现食欲不振、乏力、黄疸、转氨酶升高等,必须立即停药。用药期间定期监测肝功能,有肝病史者禁用。亦可出现特有的发热现象,必要时作对症处理。2 ﹒本品不宜与抗酸药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