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同文,患儿葛小文父亲。医师为患儿清创、包扎,护士皮试阴性后给患儿肌肉注射破伤风抗毒素(T ﹒ A ﹒ T)1500单位,注射后约40分钟,患儿突然休克,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20分死亡。患儿在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后的十分钟即出现呕吐现象,但被告的医务人员未能注意到患儿用药后所产生的不良反应。患儿经尸体解剖证实为过敏性体质,死于破伤风抗毒素的过敏反应,属于患儿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无论哪类药品,过敏性休克的机制是相似的,抢救方法也大同小异,因此,在严密观察下早期发现,争分夺秒地、合理有效地抢救,患者被救活的可能性应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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