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应是在对药品生产、药理、质量控制和临床应用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基础上综合制定。药品标准制定前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①药品命名,包括化学名、俗称、英文名及中文名。生产用药品标准,即申请新药审批的质量标准,是前一标准的补充,企业试生产的药品应符合该标准,仅限于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初审形成的文件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标准函审单)、标准草案(初审稿)、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初审稿)、标准草案(复核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初审报告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国家药品标准新版颁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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