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按其检验的性质和检验结果的效力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等因自身需要对药品进行的检验。第二类是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所需要进行的检验,属于法定的强制检验,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该类检验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包括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检所。
……